2008年2月10日 星期日

中時晚報》券商手續費新制 2月12日起實施

威廉評析:

聽起來似乎是把針對有另外提供大型法人研調費的因應措施。
但我(片面的)覺得...在台灣這個環境,這樣的做法會不會只是讓『研調費』的營收一起被『手續費打折』的惡習給壓縮掉了?
導致券商獲利更加縮減?!變成那些以法人客戶為主的券商獲利更加下降而已?!.....


中央社 2008.02.05 

 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2月12日起,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改採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備查,證券經紀商所訂手續費率超過成交金額千分之1.425的業者,應於委託前採取適當方式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結算前通知。

 現行證券商收取客戶證券交易手續費,雖按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1.425上限之規定自行訂定,實施前以書面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方式。

 證交所表示,但因實務上證券商對客戶除收取千分之1.425手續費外,另加收提供研究等服務費,這項費用列為營業外收入且未訂定上下限,因此基於證券商加收不同名目服務費,容易引起部分投資人誤解,因而修訂證交所營業細則第94條,並從2月12日起實施。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8+1320080205009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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