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6日 星期二

企業每年可發2次股利

企業每年可發2次股利
【經濟日報/記者溫建勳、謝偉姝/台北報導】

2007.03.05 03:29 am


行政院審議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每年得增加「期中股利」的發放,也就是說,每年可以發放兩次股利,吸引外資法人。公司法修正相關條文已送立法院,通過後,最快明年即可實施。

證期局認為,有意要發放期中股利的上市櫃公司,今年最好可以配合修改公司章程,未來立院通過就可以直接適用。證期局表示,目前雖沒有聽說哪家上市櫃公司將率先實施期中股利政策,但預期獲利能力、體質健全的企業將是最大的受惠者。

官員表示,新修訂的公司法,賦予企業可不召開臨時股東會,逕行決定期中分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的額度,但並非強制性;至於年終盈餘分派仍需召開股東常會,才能決定。

金管會委員指出,分派股利的期中授權,可避免耗費召開股東會的成本,且一年可分派兩次,更能顯現股票價值,對於喜歡分派股利的投資人,更易計算投資報酬,對外資法人股東具有吸引力。官員也表示,這項措施可讓投資人提早拿到股利,不但有利投資人,也有利股市發展。

官員指出,外資過去不喜歡參與除權,就是因為從除權到填權的過程漫長,時間成本太高;此外,現在現金股利當道,如果能夠讓股東手上多配些現金,每年領取兩次,相信有助於提高參與除權的意願。官員認為,期中股利政策對於提升台股的認同度,有所助益。

證期局指出,美國或日本都有類似的股利政策,目的就是希望企業透過較即時性的股利政策,把所賺盈餘盡速分配給所有股東。一來股東可以很快享受的投資成果,也有助於企業財務的透明公開。這次修訂公司法,也有助於資本市場股利政策國際化。

官員表示,以美國為例,有些企業每年不止可以發放兩次股利,有些採取每季發放的方式,過去國內的公司法規定限制太多,相關修文修法通過後,不排除繼續放寬每年發放股利的次數,讓企業更彈性運用。

【記者陳盈羽/台北報導】政府有意修法使公開發行公司未來每年得增加「期中股利」的發放,歐系外資主管表示,外資肯定政府對企業發放股利政策的彈性想法,但公司一年獲利不會改變,同樣的獲利分兩次發放,對股價的影響不大。

現金股利一向是外資最愛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台股現金股利發放比重逐年增加,正是外資持續加碼台股的重要原因之一;不過開放期中股利發放,只是增加企業的彈性,對基本面卻沒有太大改變,股利的發放金額,才是左右股價的重點。

外資主管表示,雖然基本面好、獲利佳的高現金殖利率公司,股價在股利發放前多有一波上漲,但分兩次發放與一次發放,總額其實相同,對投資人來說沒有特別的差別,投資個股應還是會以基本面為主。

【2007/03/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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