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美電視 收逾20美元專利費
【經濟日報/記者張義宮/台北報導】
2007.03.13 03:33 am
外銷美國的電視機,3月起每台需付ATSC數位專利技術費約20美元,引起歌林、瑞軒、普騰、奇美等台灣及中國大陸電視廠商高度關注。台商認為這項規定將造成市場洗牌效應,以價格取勝的三線廠商,將更難打進美國市場。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規定,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國的電視機必須是數位電視機,且13吋以上都必須符合先進制式委員會(ATSC)標準的技術規範。因此,3月以後輸往美國13吋以上的數位電視機,每台將被徵收20多美元專利費。
國內業者表示,美國數位電視標準ATSC的權利方包括:增你智、湯姆笙、船井及新力等四家擁有ATSC技術的廠商,及加拿大TriVi-sion及Guardiamedia的晶片(V-chip),與杜比AAC及MPEG聯盟的技術等。這些廠商擁有符合美國數位電視機標準的相關專利技術,因此各自向輸入數位電視機的業者收取專利費,八家提出課徵的專利費用合計約22至24美元。
以美國市場為主的歌林、瑞軒、普騰等廠商,以及今年第二季外銷輸美的奇美都表示,由於製造或組裝廠及品牌廠商自行支付這項專利費,將會提高營運成本。但業者強調會自行吸收,不會轉嫁給通路商。
業者指出,已有美方業者來台提及ATSC專利費的問題,但並未達成確切的收費標準,預期未來出口量若大增,支付或追溯的金額將會很可觀。
歌林全球戰略夥伴Syntax-Brillia總裁兼營運長李敬華最近來台參加新產品發表會,他指出,已接獲ATSC通知,專利費用約23美元。
李敬華表示,一線國際電視品牌大廠大都有繳交專利費的營運模式,受到ATSC專利費的影響應不大,但三線品牌業者的影響就會很大,若課徵20多美元專利費,將會失去價格競爭力。
普騰創意總監洪裕淵指出,20美元往往是一台液晶電視的獲利來源,實施這項專利費,可能淘汰以低價進入美國市場的業者,普騰將會降低成本,以克服專利費增加的支出。
瑞軒指出,將透過談判方式,爭取合理公平的計價方式。負責奇美品牌外銷美國市場的新視代認為,內部對此事已充分瞭解,會依照規定處理。
【2007/03/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標籤雲
新聞報報
(237)
台股風雲
(165)
投資觀察
(121)
好康報報
(105)
閒話家常
(71)
新發現
(64)
亞太共榮圈
(57)
全球瞭望
(50)
港滬消息
(38)
併購
(28)
科技網路
(28)
歐美動態
(27)
生活小常識
(22)
購物
(22)
交通工具
(21)
統計報告
(21)
研究報告
(20)
網路購物
(19)
兒童
(15)
法規相關
(13)
觀後感
(13)
開箱文
(13)
保險
(12)
公益
(11)
遊記
(11)
自行車
(10)
菜園
(9)
軟體
(9)
基金
(7)
拍照
(7)
興櫃介紹
(7)
運動
(7)
孕事
(6)
手機
(6)
股市大驚奇
(5)
KE770
(4)
LG
(4)
房屋
(4)
部落格教學
(4)
食記
(4)
宣傳
(3)
工作
(3)
期刊介紹
(3)
生涯規劃
(3)
研討會
(3)
BBS
(2)
NCC
(2)
宜蘭
(2)
政治
(2)
遊樂園
(2)
銀行
(2)
食譜
(2)
DIY
(1)
video
(1)
偶像
(1)
棒球
(1)
田野調查
(1)
程式交易
(1)
童玩節
(1)
舞台劇
(1)
證照
(1)
電影
(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