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 星期四

提高門檻 會增加進入者障礙 對美國廠商是利多 有美國協力廠也是

銷美電視 收逾20美元專利費
【經濟日報/記者張義宮/台北報導】

2007.03.13 03:33 am


外銷美國的電視機,3月起每台需付ATSC數位專利技術費約20美元,引起歌林、瑞軒、普騰、奇美等台灣及中國大陸電視廠商高度關注。台商認為這項規定將造成市場洗牌效應,以價格取勝的三線廠商,將更難打進美國市場。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規定,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國的電視機必須是數位電視機,且13吋以上都必須符合先進制式委員會(ATSC)標準的技術規範。因此,3月以後輸往美國13吋以上的數位電視機,每台將被徵收20多美元專利費。

國內業者表示,美國數位電視標準ATSC的權利方包括:增你智、湯姆笙、船井及新力等四家擁有ATSC技術的廠商,及加拿大TriVi-sion及Guardiamedia的晶片(V-chip),與杜比AAC及MPEG聯盟的技術等。這些廠商擁有符合美國數位電視機標準的相關專利技術,因此各自向輸入數位電視機的業者收取專利費,八家提出課徵的專利費用合計約22至24美元。

以美國市場為主的歌林、瑞軒、普騰等廠商,以及今年第二季外銷輸美的奇美都表示,由於製造或組裝廠及品牌廠商自行支付這項專利費,將會提高營運成本。但業者強調會自行吸收,不會轉嫁給通路商。

業者指出,已有美方業者來台提及ATSC專利費的問題,但並未達成確切的收費標準,預期未來出口量若大增,支付或追溯的金額將會很可觀。

歌林全球戰略夥伴Syntax-Brillia總裁兼營運長李敬華最近來台參加新產品發表會,他指出,已接獲ATSC通知,專利費用約23美元。

李敬華表示,一線國際電視品牌大廠大都有繳交專利費的營運模式,受到ATSC專利費的影響應不大,但三線品牌業者的影響就會很大,若課徵20多美元專利費,將會失去價格競爭力。

普騰創意總監洪裕淵指出,20美元往往是一台液晶電視的獲利來源,實施這項專利費,可能淘汰以低價進入美國市場的業者,普騰將會降低成本,以克服專利費增加的支出。

瑞軒指出,將透過談判方式,爭取合理公平的計價方式。負責奇美品牌外銷美國市場的新視代認為,內部對此事已充分瞭解,會依照規定處理。

【2007/03/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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